ylzzcom永利学生会简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ylzzcom永利学生委员会(简称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的全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合格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二)充分发挥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代表同学向学院各职能部门及时反映同学在学习、生活中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协助学院解决同学的实际问题。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和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努力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引导广大同学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适应社会生活提供帮助和指导,使同学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五)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同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六)促进全体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创立良好的校风、校纪。
(七)加强学生会自身组织建设,全面活跃学生会工作,指导各学生分会的工作,并协助ylzzcom永利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全校社团的管理及指导,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尽量把同学组织到各项活动中去,注意各项活动的实效性,搞好各项活动的组织、宣传和报道工作。
(八)加强与全国、市学朕、各兄弟院校学生会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准则,本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焦作市学联。
第二节  会员
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三)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
第三节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主席团、秘书处、班级委员会、办公室、宣传部、青工部、文艺部、体育部、学习部、女生部、生活部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一)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常委会提议,并得到校学生会2/3以上的多数同意,并征得院党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三)学代会代表一般按会员的3%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应有2/3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四)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五)学代会行使下列权力:
1、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3、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4、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生会)
(一)学生会是院学生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学生会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若学代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则相应改变。
(三)院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根据情况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四)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生会常委会召集和主持。
(五)学生会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六)学生会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l、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学生会常委会;
4.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5、领导和协调各年级、系学生分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常委会(简称常委会)
(一)学生会常委会是学生会委员会的权力执行机构。
(二)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三)常委会由学生会全委会协商选举产生。
(四)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l、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和全委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3、审批全委会和学生分会的工作;
4.批准、聘任和解聘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干部任免及职权
(一)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全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报学院党委审定。
(二)院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负责向党委、行政请示汇报工作,主席对全委会负责,对外代表学生会。
(三)院学生会副主席具体主管职能部门,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主持日常工作,代行其职权。
(四)秘书长具体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参与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五)各部门部长可由正、副主席提名,经全委会研究决定聘任并负责本部工作,经常委会同意,有权任免干事。
(六)其它学生会干部由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免。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委员
(一)院学生会委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
(二)院学生会委员在学生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干事
(一)干事由各年级、系学生分会推荐或公开招聘。
(二)干事属学生干部,聘用期为一学年。
(三)对优秀干事,可以延长任期,可以参加评优工作,在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缺额时,由常委会讨论提名,全委会l/2多数通过可转为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四节  学生分会和班委会
第十六条  系学生分会(简称学生分会)
(一)学生分会为院学生会团体会员单位,接受院学生会指导和监督,实行双重领导,向院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学生分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与校学生会相似。
(三)学生分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任期I~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任期。
(四)学生分会同时接受所在系、年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
(五)学生分会执行本章程并结合各自特点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为院学生会基层组织,直属各系学生分会领导,向学生分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班委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三)班委会原则任期一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改选。
(四)班委会结合学校学生会要求和本班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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