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zzcom永利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ylzzcom永利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豫青联字[2005]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ylzzcom永利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ylzzcom永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总务处、保卫部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工作,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由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院社联)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ylzzcom永利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ylzzcom永利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由院社联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工作并报请院团委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主要是指全校校级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院级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向院社联登记并报请院团委审批;凡未经审批、登记、备案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须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必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必须是校内具有助教(或相当于助教)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精神文明;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及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期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院社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报请院团委审批,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期结束,院团委应当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生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活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期间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己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二十人的;
6.属于校外社团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院社联备案,报请院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5.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院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者;
3.在任期内有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者;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院社联提出申请,并报院团委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院社联将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院团委、院社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必须停止一切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不能用于请客吃饭等不合理的事物上,更不能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社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社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院社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社联申请并报院团委审核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1.不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社联负责组织对其社团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根据院团委的安排,院级社团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院社联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院社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院团委审批,由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参加、有其它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还应向学校外事机构和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6.举办面向全校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向院社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院社联审批报院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的制作,应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院社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院团委,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统一印制。会员证只可作为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院团委批准,报院党委备案。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络站域名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请院党委审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由院社联报请院团委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 院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学生社团推荐,经院社联审核后,由院团委审批。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财务账目清楚;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负责人积极参加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积极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和活动情况;
6.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7.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高品位社团,院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学生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生社团,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对于性质相似的学生社团,为扩大社团影响力经院社联申请,院团委将予以合并;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到二十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或每学期开展活动少于三次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ylzzcom永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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